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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开放兴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
    1、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含)以上。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5%进行奖励。
    (2)低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其利率差额全部奖励,同时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4)高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50%)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
    2、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含)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含)以上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3、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含)以上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二、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
    1、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5%奖励单位。
    2、凡争取专项资金和开发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单位。
    3、凡在职一般干部职工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10%进行奖励,其中5%全部奖励个人,5%奖励单位,并对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4、凡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城乡居民争取上级无偿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10%全部奖励个人。
    5、凡争取上级物资无偿支持的,根据其价值,按前1-4款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荐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方注册资本到位资金的8‰进行奖励。
    2、引荐外商举办独资项目的,按注册资本到位资金的5‰进行奖励。
    3、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按项目工缴费(或补偿费)的6‰进行奖励。
    4、引进国内合资合作及独资项目的,按引资实际到位数的8‰进行奖励。
    5、上述引进项目奖,属生产性、技术性项目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再上浮25%进行奖励。
    6、对引荐单位或在职人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时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行政奖励,并进行通报表彰。
    7、鼓励在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领办项目,具体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依据安发[1998]6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兑现。
    1、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或独资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经济合作局负责)先期签订引荐奖励协议,确认引荐人资格、双方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
    2、受奖者资格及金额的认定,由受奖者申请,受益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3、引进建设资金,在资金到位后,凭有关部门的验资报告进行兑现。
    4、争取上级资金及物资,在资金及物资到位后,凭有关部门的验资报告进行兑现。
    5、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在验资(货)后开始兑现。
    6、外商独资和国内独资项目,在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兑现。
    7、“三来一补”项目在合同任务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后兑现。
    8、国内合资、合作项目,在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兑现。

    五、奖励资金来源。
    1、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2、引荐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三来一补”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项目的我县受益方支付。
    3、引荐外资举办独资项目及引荐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财政及项目受益的乡(镇)财政按比例支付。

    六、有关事宜。
    1、本办法的奖励对象系指引进、争取资金、物资过程中及项目牵线过程中的所有有功人员或单位。
    2、受奖者系多名的,按其作用大小协商分配。
    3、单位受奖系指集体奖,资金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负责分配使用。
    4、在执行公务引进资金、项目的,按第一、三条奖励标准额的三分之一奖励单位。对引资者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行政奖励。
    5、兑现给个人和兑现给单位分到个人部分的资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6、受资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7、引荐资金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拨付的资金。
    8、本办法的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
    9、本办法由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安新县委 
                                           安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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