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安新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农经联”
第二条 性质
(一)本会经过民政局注册,是以安新县供销合作社已经兴办和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吸收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县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自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二)参加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其原隶属关系不变,单位性质不变。
第三条 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疏通流通渠道,协调内外关系,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会员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新县供销合作社、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安新县供销合作社旅游公司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呼声,调查和分析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并提出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向会员传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根据政府授权,落实有关支农资金和其它惠农政策。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三)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组织和协调会员之间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四)建立会员之间的业务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会员之间贸易矛盾和经济纠纷,避免会员之间低价倾销或相互抬价,协调价格,公平交易,共同发展。
(五)建立技术监督机制,提高监测水平,维护我县产品的良好信誉。
(六)积极发展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交流和合作。
(七)组织和引导会员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联合与合作,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及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八)承办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事项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是在安新县辖区从事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农民经纪人、农民联合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对关心和热爱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由本会邀请、单位同意可作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为之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提供本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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